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趙林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林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柔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主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應將110年3月17日所發布之報導新聞下架。」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連帶給付10萬元之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對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將110年3月17日發布之特定報導新聞下架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 4,5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