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華、高睿婕即弘匠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高睿婕即弘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