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運費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軒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運費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 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