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85號
- 原告
- 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林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被告
-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鴻隆
- 被告
- 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昌
- 被告
- 吳晉宗
楊祖賢
吳忠和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3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翔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不存在,被告吳晉宗吳晉宗、被告楊祖賢、被告吳忠和經選任為董事,被告陳俊霖經選任為監察人不合法,吳晉宗、楊祖賢、吳忠和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任吳晉宗為董事長不合法,又程翔公司於108年7月22日與被告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昱公司)所簽訂詳如附件一所示之讓渡書,係由未經合法選任之吳晉宗代表程翔公司,且該公司出讓主要財產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為兩公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爰聲明請求:㈠確認自108年7月8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被告吳晉宗與被告程翔公司間之董事長、董事委任關係;被告楊祖賢、吳忠和與被告程翔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被告陳俊霖與被告程翔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㈡確認被告程翔公司與被告勝昱公司於108年7月22日簽訂詳如附件一所示之讓渡書無效。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吳晉宗、楊祖賢、吳忠和、陳俊霖各人與程翔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均屬不同之委任法律關係,原告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顯非同一,而係以一訴請求數項標的,且均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其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應各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