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耀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0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 與本件訴訟不符,上訴人應就誤載部分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