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3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葉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1」,又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