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柳約有、巴洛克金銀珠寶有限公司、張郁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巴洛克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