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杜長青、星空連盟有限公司、蔡鎮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杜長青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鎮杰為被告星空連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於起訴時為林智宏,嗣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10年12月18日變更登記為蔡鎮杰,有被告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可按(見本院卷第49-53頁) 。茲因原告及蔡鎮杰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蔡鎮杰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