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6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欣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4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弘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