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寧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寧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君、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