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藝啟股份有限公司、練建麟、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蔡國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09號 原 告 藝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建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李��俊律師 被 告 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即許郁晨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日合併及辦理變更登記至藝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藝啟公司),原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藝啟股份有限公司繼受,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卷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1 年10月19日經審一字第1100032036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民事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07至32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未來趣娛公司)為經合法授權於台灣地區獨家營運移動直播平臺MeMe App(以下均統稱「MeMe直播平台」),被告許郁晨自109年2月1日起,即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獨家主播 直播合作協議」,擔任「MeMe直播平台」之簽約主播。嗣自110年7月1日起,被告再要求改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 名稱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再續簽署「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並由被告許郁晨擔任該經紀工作室之唯一直播主,合約為期一年至111年6月30日;嗣兩造再於111年2月1日提前續 約至112年1月31日,並再簽訂「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系爭協議內容約定被告之獨家性承諾且不得於其他平臺為相關直播等之限制約定及違約條款,即2.3 項約定:「獨家性承諾:合作期間,乙方(即被告)應確保乙方經紀之主播以MeMe平臺上為其在全球範圍內的獨家性直播的平臺,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在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直播,亦不得為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推廣宣傳。合作期間,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將自己的署名(包括但不限於真名、筆名、藝名或昵稱 等指示主播身份的文字/符號等資訊)或肖像(包括但不限 於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畫像等)授權給任何其他直播平臺使用。」、7.2項約定及附件二承諾書「乙方或及乙方經紀 之主播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獨家性承諾或,乙方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作,且有權要求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連帶賠償相當於『自乙方經紀之主播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於MeMe平臺及/或MeMe平臺運營方(不管是甲方還是其他公司)處獲取的 實際所得總和之10倍金額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二者中較高者為準』的懲罰性違約金。」,故被告明知不得於其他平台為與直播有關之任何行為。 ㈡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於111年3月1日起與原告藝啟公司(經營17 LIVE直播平台)進行直播平台合併(MeMe直播平台併入17LIVE直播平台),並簽訂業務移轉聲明書(下稱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故所有簽約主播、用戶均由原告藝啟公司承繼,原告公司人員(即經紀人)並逐一通知包括被告在內之所有簽約主播上述合併事宜,並於MEME直播平台同步發送通知公告。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已因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原告藝啟公司營業合併或屬營業之全部概括承受,而存在於原告藝啟公司與被告之間。 ㈢詎被告自111年3月9日起違反系爭協議內容約定而於UP LIVE直播平台進行直播,經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被告停止前揭違約行為且暫停被告111年2月份之分潤報酬,被告仍置之不理。系爭協議已排除被告得任意提前終止之效力,故被告不得任意隨時終止系爭協議,縱認系爭合作協議應適用類似委任關係,原告已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金錢協助被告拓展粉絲數及知名度,被告終止系爭協議係於不利原告之時間終止,被告應對原告負其承諾之違約及賠償責任。而依系爭協議7.2項及後附附件二承諾書之約定,被 告自110年7月份開始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公司所屬平台進行直播至111年2月份為止,總計分潤報酬金額應為222萬5,200元,10倍之金額即為2,225萬2,000元,縱扣除111月2月份因被告違約而尚未給付之分潤金額22萬元,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亦高達2,203萬2,000元,顯逾50萬元,依約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自可請求被告給付前揭較高之金額即2,203萬2,000元為懲罰違約金,爰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00萬元。又原告未 來趣娛公司業與原告藝啟公司之17LIVE直播平台合併,MeMe直播平台之所有業務由原告藝啟公司因營業概括承受並生移轉之效力,如前所述,兩造間系爭協議自應存續於原告藝啟公司,而應由原告藝啟公司為當事人對被告主張並行使權利,而由原告藝啟公司為先位之請求及聲明。若認兩造間系爭協議法律關係,仍應存續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間,則以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為備位之請求及聲明等語。 ㈣並聲明: 先位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藝啟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自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來趣娛公司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自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系爭協議所示,被告係以提供直播内容之方式為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提供勞務,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授權範圍下提供直播内容,性質應屬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529條之規定, 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是按民法第543條之規定,委 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未經被告之同意,不得將其委託被告提供直播内容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即原告藝啟公司。被告得知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將業務移轉與被告藝啟公司後,即已明確向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之聯繫窗口賀胤祺即暱稱「諾亞」之經紀人表示表達不同意轉至原告藝啟公司提供直播內容,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未得被告同意,應不得將其對被告請求提供直播内容之請求權讓與原告藝啟公司。 ㈡又依原告提供之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將其MeMe LIVE產品之全數服務及業務移轉至乙方 (即原告藝啟公司),相關權利義務皆由乙方繼受及承擔,協議細節如下:1.雙方同意將甲方因經營MeMe LIVE產品與 第三人所簽訂之所有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等……)之權利與義務轉讓予乙 方,且乙方同意遵守並承接原合約的權利與義務。……」,可 見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僅係將其因MeMe LIVE產品所簽訂契約 所生之法律上地位移轉予原告藝啟公司,並未有原告藝啟公司就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營業上之「資產」及「債務」為概括承受之約定,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將其與被告因協議內容之權利義務概括地讓與原告藝啟公司承受係屬契約承擔,非屬於營業之全部概括承受,無民法第305條第1項之適用,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藝啟公司間之契約承擔契約,非經原契約他方即被告之承認,對被告不生效力,故原告藝啟公司對被告並無任何請求權。 ㈢系爭協議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529條之規定,應適 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因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單方面將主要業務移轉予原告藝啟公司之行為,已破壞被告對其之信賴基礎,且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已無法提供直播平台、無法受領被告所提供之直播服務,陷於給付不能及受領不能之情,原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有終止系爭合作協議之權利。被告業已於111年2月21日向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表達終止系爭協議之意思表示,系爭協議合約已於111年2月28日終止,則被告同年3月至他平臺進行直播應不構成違約,原告未來趣 娛公司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自無理由。 ㈣若認被告未合法終止系爭協議,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簽立系爭協議時,應已開始與原告藝啟公司洽談契約承擔或營業概括承受之事宜,而系爭協議為高度屬人性之契約,被告提供服務之對象為何人實為影響被告是否簽屬系爭協議之重要事項,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刻意隱瞞此交易上之重要事項,致被告陷於錯誤始簽立系爭協議,或使被告錯誤為意思表示,被告應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締結系爭協議之意思表示,被告現以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送達為撤銷系爭協議之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應自始不成立。 ㈤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將其營業業務移轉讓與原告藝啟公司,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實際上已無法履行系爭協議,應認系爭協議簽立後之基礎或環境客觀情事已發生重大變動,且非簽約當時所得預料,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且屬權利濫用,則被告雖有至其他平台直播之情事,亦不應使被告負擔違約責任,況系爭協議係屬定型化契約,復僅約定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得單方面對乙方即被告進行各項規範,並於乙方有違反該等規範時,得對乙方有各項懲罰,卻未有相應對等之約定,應認系爭協議7.2項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實 屬「顯失公平」而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為無效。 ㈥縱認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得向被告請求違約金,惟系爭協議7.2 項約定中所稱首次獨家直播之日,應指系爭合作協議於111 年2月1日簽約後首次直播而言,而被告自111年2月1日起尚 未自原告處獲取報酬,即自111年2月1日起之實際所得總合 為「0」,被告毋庸給付原告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或認被告 自111年2月1日起得領取之報酬僅有22萬元,縱依原告主張 自被告提供直播至今所領取之報酬亦僅有200萬5,200元,且本件實為原告無法履約在先始致被告違約,原告卻仍主張被告領取報酬2倍以上之違約金,顯屬過高而應酌減等語置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以許郁晨名義於109年2月1日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立如 原證1之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被告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 室名義於110年7月1日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立如原證2之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被告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於111年2月1日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立如原證3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即系爭協議)。 ㈡系爭協議第二條「合作內容」2.2項約定:「直播合作期間: 如本協議【簽署頁】所示。合作期限屆滿,若乙方或乙方經紀之主播決定不續約,乙方應於本協議期滿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甲方,若無書面通知,則本協議自動順延六個月,依次類推。」、2.3項約定:「合作期間,乙方應確保乙方經紀之 主播以MeMe平臺上為其在全球範圍內的獨家性直播的平臺,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直播,亦不得為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推廣宣傳。合作期間,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將自己的署名(包括但不限於真 名、筆名、藝名或昵稱等指示主播身份的文字/符號等資訊 )或肖像(包括但不限於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畫像等)授權給任何其他直播平臺使用。」;同協議第七條「績效考核及違約責任」7.2項約定及後附附件二之乙方經紀之主播簽 署的「承諾書」最末段約定:「…乙方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作,且有權要求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連帶賠償相當於『自乙方經紀之主播首次在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於MeMe Live平臺及/或MeMe Live平臺運營方(不管是甲方還是其他公司)處獲取的 實際所得總和之10倍金額或50萬元,以二者中較高者為準』的懲罰性違約金。」 ㈢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原告藝啟公司於111年3月1日簽署如原證 4之MeMe LIVE業務移轉聲明書。 四、本件爭點: ㈠系爭協議法律關係存續於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或已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概括承受? ㈡被告有無於111年3月1日前合法終止系爭協議? ㈢被告是否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或民法第88條撤銷系爭協議之 意思表示? ㈣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協議事由? ㈤被告主張因情事變更,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聲請法院變更法律效果被告無須負擔違約責任,有無理由? ㈥系爭合作協議7.2項約定是否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 定應屬無效? ㈦原告藝啟公司、未來趣娛公司先、備位依系爭協議7.2項約定 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得請求數額為何?被告請求酌減違約金,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協議法律關係存續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或已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概括承受? ⒈按契約承擔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法律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與債務承擔者,承擔人僅承擔原債務人之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契約之承擔,除依法律規定者外,其依約定者,應由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及承受人三方面同意為之。如由讓與人與承受人成立契約承擔之契約,非經原契約他方當事人之承認,對他方當事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90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參照)。次按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營業之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係指就他人之營業上之財產,包括資產(如存貨、債權、營業生財、商號信譽)以及營業上之債務,概括承受之意。換言之,以營業為目的組成營業財產之集團,移轉於承擔人,營業之概括承受為多數之債權或債務,包括讓與人之經濟上地位之全盤移轉。依民法第305 條第1項之規定,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 承擔債務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參照)。又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305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該條項係針對營業之全部概括承受所為規定,尚不適用於特定業務之併購讓售(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經查,觀原告所提供之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見本院卷第53頁)「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將其MeMe LIVE產品之 全數服務及業務移轉至乙方(即原告藝啟公司),相關權利義務皆由乙方繼受及承擔,協議細節如下:1.雙方同意將甲方因經營MeMe LIVE產品與第三人所簽訂之所有合約(包括 但不限於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獨家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等……)之權利與義務轉讓予乙方,且乙方同意遵守並承接原合 約的權利與義務。……」,可見系爭業務移轉說明書僅約定將 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經營MeMe LIVE產品所簽訂之「所有合約 」之權利義務移轉予原告藝啟公司,即僅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基於契約關係所生之法律上地位移轉予原告藝啟公司,原告藝啟公司並未有就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營業上之「資產」及「債務」為全部概括承受之約定,核與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原告主張其等間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之約定屬營業之全部概括承受,自非可採。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所揭示之權利義務轉讓性質應為契約承擔,而被告接獲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人員(即經紀人)通知系爭合作協議之權利義務將依系爭業務聲明書讓與原告藝啟公司,已明確表達不同意之情,有被告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經紀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21頁),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復無提出其他任何被告承認或同意該契約承擔之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藝啟公司間之契約承擔契約(即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對被告不生效力,系爭協議法律關係仍並未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概括承受而存續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間。 ㈡被告有無於111年3月1日前合法終止系爭協議?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設有規定。被告抗辯其已向原告未 來趣娛公司表示終止系爭協議之意,並舉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人員即經紀人之LINE對話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13至121頁),惟細譯該LINE對話記錄,被告僅多次稱「因為我實在不想在17」、「但是我也可以選擇不去17呀」、「但當初談團隊那邊也要幫忙收尾」、「然後我們就談收尾」等語,表達其不想去17直播,而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經紀人得知被告不想去17後接續回覆「那我就跟團隊說三月後停止合作」、「但是合約一定會走完喔」、「你也是等到8月合約到就可以 去其他平台了」、「只是合約會走到8月」等語,被告固就 系爭協議是否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承繼、系爭協議約定履行直播期間有疑問,惟雙方最後達成由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法務與被告之法務接洽之合意,對話當下或事後均未見被告有任何「終止」系爭協議之文字或意思表示,或明確傳達「終止通知」或「終止日期」予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自無從生終止系爭協議之效力,故被告以上開LINE對話記錄辯稱系爭協議業經其於111年3月1日前合法終止,洵屬無據。 ⒉至被告雖辯稱系爭協議應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其有權單方任意終止系爭協議云云,惟被告既未向原告未來趣娛合法表達終止系爭協議之意,無從生終止系爭協議之效力,自無再論斷本件是否有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必要。㈢被告是否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或民法第88條撤銷系爭協議之 意思表示? 查被告抗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或民法第88條撤銷系爭合作 協議之意思表示之前提係以被告提供直播服務之對象何人為影響被告是否簽署系爭協議之重要事項,被告主觀上認知係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立系爭合作協議並履約,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刻意隱瞞系爭合作協議之權利義務將移轉予原告藝啟公司之重要事項而認有受詐欺致陷於錯誤、當事人資格陷於錯誤情事云云。惟查,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藝啟公司間之契約承擔契約(即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對被告不生效力,系爭協議法律關係仍並未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概括承受而存續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間,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被告並無任何受詐欺致陷於錯誤或當事人資格陷於錯誤情事,被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或民法第88條撤銷系爭協議之 意思表示,顯屬無據。 ㈣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協議事由? 被告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於110年7月1日與原告未來 趣娛公司簽立如原證2之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直播合作 期間為自協議生效日起算12個月即至111年6月30日止;被告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再於111年2月1日提前與原告未 來趣娛公司續約,簽立如原證3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即 系爭協議),直播合作期間為自協議生效日起算12個月即至112年1月31日止。又系爭協議2.3項約定:「合作期間,乙 方(即被告)應確保乙方經紀之主播以MeMe平臺上為其在全球範圍內的獨家性直播的平臺,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在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直播,亦不得為任何其他直播平臺進行推廣宣傳。合作期間,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不得將自己的署名(包括但不限於真名 、筆名、藝名或昵稱等指示主播身份的文字/符號等資訊) 或肖像(包括但不限於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畫像等)授權給任何其他直播平臺使用。」,有系爭協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被告於111年3月間開始至UP LIVE直播 平台進行直播,有媒體報導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3至92頁),然被告並無於111年3月1日前合法終止系爭協議,業經 本院論述如前,是被告於系爭協議存續期間至其他直播平台進行直播,違反系爭協議第2.3項約定甚明,被告抗辯稱其 並未違約,洵非可採。 ㈤被告主張因情事變更,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聲請法院變更法律效果被告無須負擔違約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情事變 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係指情事遽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裁判要旨參照)。倘於契約成立時,就契約履行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行風險評估以作為是否締約及其給付內容之考量,自不得於契約成立後,始以該原可預料情事之實際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民 事判決參照)。 ⒉經查,姑不論系爭協議效力仍存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間,並無被告主張情事變更情事,且本件並無發生任何原告無法履約、剝奪被告直播平台致無法繼續直播,或致被告權利義務、收入條件有重大變動之情,被告拒絕至17LIVE直播,純屬被告個人自身考量,且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人員即經紀人亦已提醒系爭協議履約期間尚未屆至勿違約,而違反競業條款違約責任為系爭協議所明訂,該違約責任之發生為被告所明知且非不得預見,被告本於自行風險評估而決定締結系爭協議,自不得再於契約成立後,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變更原有之效果或主張原告行使權利為權利濫用。被告此節抗辯,殊顯無據。 ㈥系爭合作協議7.2項約定是否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 定應屬無效? 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民法第247條之1各款所列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固為該條所明定。惟民法第247條之1關於定型化契約效力之規定,須定型化契約之條款係由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作成,他方當事人僅按該預先之一般契約條款與提出人(契約利用人)訂立契約,並未就其內容進行磋商,始有其適用;如當事人之一方基於與特定相對人訂立契約之目的,預先擬就相關條款,作為商議之張本,嗣經雙方當事人對其內容為個別磋商而合意議定者,即非該條規定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要旨參照 )。 ⒉被告自109年2月11日起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獨家主播直播合作協議後,陸續再於110年7月1日、111年2月1日以薇愛國際娛樂工作室名義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簽訂獨家主播經濟合作協議及系爭協議,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主張與被告簽約及續約時,歷經多次洽談並陸續依被告之要求予以調整修改合作條件,甚至應被告要求改以經紀公司方式簽署,可認系爭協議之相關條款及簽署內容,均經兩造事先磋商討論確認後而簽訂,且觀被告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經紀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詢問「去17我合約可以調整嗎」,益證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主張會依被告要求修改合作條件乙情非虛。至有關系爭合作協議第7.2項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其訂立目的係因基 於直播產業快速發展之特性,避免被告任意違反系爭合作協議所列競業禁止約款,任意終止合作關係致原告蒙受損失,以達被告依約履行之目的,該等訂立目的並無不當,且該違約責任於被告訂約時,明確知悉,難謂有何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情,被告所辯,尚非可取。惟兩造約定實際所得10倍金額為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實有過高之處,自應酌減(詳後所述),惟此要非約款無效之事由,附此指明。 ㈦原告藝啟公司、未來趣娛公司先、備位依系爭合作協議7.2項 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得請求數額為何?被告請求酌減有無理由? ⒈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藝啟公司間之契約承擔契約(即系爭業務移轉聲明書),對被告不生效力,系爭協議法律關係並未移轉由原告藝啟公司概括承受而仍存續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被告間,經論述如前,是原告藝啟公司既非系爭協議之當事人,自無從基於系爭協議對被告為主張任何權利義務,自不得對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原告藝啟公司先位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本息,即無理由。 ⒉被告違反系爭協議2.3項約定,依系爭協議7.2項約定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得向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且系爭協議7.2項 約定並無顯失公平而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無效之情,均經認定如前,則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依系爭協議7.2項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違約之懲罰性違約金,自屬有據。 ⒊系爭協議7.2項約定「乙方(即被告)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違 反本協議項下的獨家性承諾或,乙方或及乙方經紀之主播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時,甲方(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有權選擇終止合作,且有權要求乙方及乙方經紀之主播連帶賠償相當於『自乙方經紀之主播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於MeMe平臺及/或MeMe平臺運營方(不管是甲方還是其他 公司)處獲取的實際所得總和之10倍金額或50萬元,以二者中較高者為準』的懲罰性違約金。」,原告主張應以被告自1 10年7月份開始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公司所屬平台進行直播 至111年2月份為止,總計分潤報酬金額222萬5,200元之10倍金額即2,225萬2,000元,再扣除111月2月份因被告違約而尚未給付之分潤金額22萬元即2,203萬2,000元做為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基準;被告則抗辯原告未受損害,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查: ①按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 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要旨參照)。系爭合作協議7.2項約定明定如被告違反獨家性承諾即2.3項約定,原告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是被告抗辯原告未證明有損害,不得請求,自不足取。 ②次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等情形予以酌減。倘違約金屬懲罰性質者,並應參酌債務人違約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 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協議存續期間為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原告未來趣娛公司未區分不同契約彼此具有獨立 性,徒以契約文字記載「自乙方經紀之主播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為由,認定被告自110年7月起即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直播平台為直播,故自110年月開始計算被 告所獲得之報酬數額,顯屬擴張契約文字之解釋,並非可採,應以系爭協議存續期間內被告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之日起為其計算獲得報酬之時點。而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後在首次在MeMe平台開展獨家直播所得獲得之分潤報酬金額為22萬元,為被告所不爭執,則10倍金額為220萬元。本院 審酌被告因對系爭協議法律關係存續對象、是否已終止系爭協議認知錯誤而違約、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對被告未履約所受獲利減少之損害狀況未加以說明、原告因此減免高額行銷支出等情狀,認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請求違約金為10倍報酬金額,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為報酬金額之3倍計算即66萬元,始 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㈧至原告未來趣娛公司另主張被告終止系爭協議係於不利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之時期,被告應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則抗辯被告違約原告未來趣娛公司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請求減輕賠償金額云云。惟被 告並未合法終止系爭合作協議,不生終止系爭協議係於不利於原告未來趣娛公司之時期或與有過失之問題,自無論述之必要,併與指明。 ㈨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給付違約金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6月14日(見本院卷第101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藝啟公司先位依系爭協議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未來 趣娛公司備位依系爭協議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6萬元及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法均核無不合,爰就原告未來趣娛有限公司備位之訴部分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尚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