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雅珍、王榮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林雅珍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王榮杰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被 告 邱江寶蓮 邱奕棟 邱奕仁 邱秀慧 劉林美紅 劉文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熔棋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被 告 邱全美 被 告 陳蔡素珍 陳建銘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土地標示權利範圍中關於「50000分之11387」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分之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