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言禧(原名:張詩涵)、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2號 原 告 張言禧(原名:張詩涵)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行調查事項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 年4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