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遊戲帳號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俊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林俊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遊戲帳號停權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查,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本人要求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人遊戲帳號解除停權。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6,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