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蒼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