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台灣基進黨、王興煥、陳奕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08號 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丰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台灣基進黨 法定代理人 王興煥 被 告 陳奕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台灣基進黨、陳奕齊(下合稱被告2人)均不抗辯 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10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台灣基進」為台灣基進黨登記之政黨名稱,惟兩造均不爭執台灣基進為政黨,並同意將本件當事人名稱列為「台灣基進黨」(見本院卷第319頁)。 三、台灣基進黨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奕齊,於本件審理中變更為王興煥,業經王興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1-305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台灣基進黨為依法設立登記之政黨社團法人,陳奕齊前為被告台灣基進黨之主席,原告發行國內三大報之一中國時報,為國內歷史最悠久之平面新聞媒體之一。台灣基進黨於111 年6月10日在臉書及官方網站發布如附件一所示之文章(下 稱系爭文章),其中如附件二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係屬事實陳述,事實上原告未曾收受中共任何補助款,或為中共進行宣傳,被告2人於發表系爭言論前未盡合理查證 義務即發表不實之系爭言論,致一般民眾將誤以為原告有收受中共補助款,甚至為中共進行宣傳,被告2人係故意以系 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商譽權,縱認無故意,亦有過失,已造成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及4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台灣基進黨並應將系爭文章自臉書、官網刪除,被告2人並應刊登如附 件三所示之澄清啟事(下稱系爭澄清啟事)。 ㈡爰訴之聲明第一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訴之聲明第二項,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訴之聲明第三項,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台灣基進黨應將其所有臉書(Facebook)網頁(網址:https:// www.facebook.com/Statebuilding.tw)及其所屬官網(https://www.statebuilding.tw/)上所發佈之系爭文章刪除。 ⒊被告2人應將系爭澄清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媒體之全國版頭版及刊載於台灣基進黨所有臉書(Facebook)網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tatebuilding.tw)及其所屬官網(https://www.statebuilding.tw/)。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則以: ㈠原告、訴外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以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視)針對系爭言論,分別對被告2人提起3件訴訟,常人均可合理推知,原告、中天電視及中視等3家媒體,雖然外觀上為3個形式上各自獨立之法人,但仍受到集團性之實質操控。 ㈡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67號民事判決可知,原告掌握媒體公器,有廣泛影響力,確實隸屬於旺旺集團。另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可知,旺旺集團確實有收 到中國之補助,被告2人因此認為系爭言論皆與事實相符, 被告2人基於有司法定論之查證而為系爭言論,系爭言論乃 具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之「言論真實性」,並無任何不法可言。 ㈢訴外人羅文嘉歷次發表對原告所屬旺旺集團相關不利之言論,雖經旺旺集團成員為刑事告訴,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8608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4991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45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確認羅文嘉所 述並非無的放矢。被告2人除參酌羅文嘉之個人意見,也同 時參酌媒體相關報導,查閱諸多客觀中立司法機關之處分或裁定、判決,確實已經善盡相當之查證義務。 ㈣原告並未證明被告2人所述不實,也無法證明受有損害,遑論 論證因果關係。被告2人主觀認為,原告之目的就是要製造 寒蟬效應,箝制言論自由,系爭言論乃具高度公益性之政治性言論,原告並未證明被告2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 事,其名譽權之保障,應該作適度退讓,方符合憲法之意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7、108、320頁): ㈠台灣基進黨於111年6月10日在臉書及官方網站發布如附件一所示之系爭文章,迄今未刪除。 ㈡系爭言論中之「中時」乃指涉原告。 ㈢兩造對他造所提證物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法人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性,即法人之商譽權,雖亦屬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受保障之權利,惟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法人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應言論自由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言論內容如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亦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分析系爭言論,其中「過去以來,我們一直呼籲必須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台灣媒體的問題」(下稱系爭段落一),核屬意見之表達;其中「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下稱系爭段落二)核屬事實陳述;其中「言論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下稱系爭段落三),係接續於「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而為評論,性質上應屬意見之表達。 ㈢系爭段落一、系爭段落三: 關於民事法院對於意見表達是否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之判斷基準,因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業經本院陳明如前。經查,系爭段落一、系爭段落三,係屬意見之表達,本無真實與否之問題,有關當局是否應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台灣媒體、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言論是否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2人發表主觀價值判斷,本無違法性可言, 自無可能構成對原告商譽權之侵害,原告針對系爭段落一、系爭段落三主張構成原告商譽權之侵害,自屬無據。 ㈣系爭段落二: 關於民事法院對於事實陳述是否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之判斷基準,因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言論內容如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商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經本院陳明如前。經查,系爭段落二,係屬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被告2人於本件訴訟固未直接提出證據證明 「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事實之真正,惟關於被告2人抗辯於系爭言論發表前 業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系爭段落二之真實乙節,本院審酌台灣基進黨發表系爭文章,係行使言論自由。系爭文章中之系爭言論部分,已涉及原告身為第四權之平面新聞媒體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性,確牽涉原告之商譽權。惟系爭文章之主題為呼籲臺灣主管機關嚴審台灣蘋果日報媒體交易案,避免第四權落入中國資金背景之買家或受中國影響力干預,顯然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極高,原告之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於台灣基進黨之言論自由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在判斷台灣基進黨為系爭段落二前之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時,應予適度放寬,甚至享有一定之容錯空間,以維護高度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侵害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石。依被告2人所提「623萬人淋雨上街反紅媒黃國昌嗆聲:韓國瑜、中天「好膽麥走」108年6月23日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79-81頁)、「羅文嘉稱中天電視是『紅媒』挨告北檢 認定『客觀評論』不起訴」110年5月10日新聞報導(見本院卷 第83頁)、「金融時報:國台辦直接控制台媒吹捧特定參選人」108年7月17日新聞報導(見本院卷第87、89頁)、「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網頁介紹(見本院173頁)等證據,堪信 被告2人於系爭言論發表前,依所取得之上開證據資料,客 觀上可合理相信原告屬旺旺三中集團成員之一,旺旺集團旗下包括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曾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況被告2人於發表系爭言論後,針對原 告屬旺旺三中集團成員之一,旺旺集團旗下包括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曾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等節,民、刑事裁判均已認定在案,被告2人亦已提出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45號刑事裁定(即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提告羅文嘉在節目中指稱「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來自中國北京之資金,作為一個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我們可以認為它基本上是個紅媒」誹謗,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案,見本院卷第133-139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67號民事判決(即訴外人蔡衍明提告訴外人壹傳媒電視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凝觀、盧諭慶在節目辱罵蔡衍明為「國台辦狗腿」侵害名譽權案,見本院卷175-18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即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告羅文嘉在臉書指稱:「自此任何人在公開場合指稱:『中天電視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基本上就是紅媒。』不用擔心他告,也不用懷疑真實,他就是」侵害名譽權案,見本院卷第189-200頁)為證,益徵被告2人所為系爭段落二言論業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自不具違法性,並無侵害原告之商譽權,原告針對系爭段落二主張構成原告商譽權之侵害,顯屬無據。 ㈤原告主張被告2人以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商譽權,已屬無據,本 院已毋庸再予審究被告2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或原告是否受 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損害為若干,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2人均不成立侵害原告商譽權之侵權行為, 原告所提三項聲明以被告2人成立連帶侵權行為或台灣基進 黨成立侵權行為為前提,前提既已不備,原告本件請求自均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請求:㈠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 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台灣基進黨應將其所有臉書(Facebook)網頁(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Statebuilding.tw)及其所屬官網(https://www.statebuilding.tw/)上所發佈之系爭文章 刪除。㈢被告2人應將系爭澄清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 (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 由時報等媒體之全國版頭版及刊載於台灣基進黨所有臉書(Facebook)網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tatebuilding.tw)及其所屬官網(https://www.statebuilding.tw/),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幸雪 附件一: 莫讓第四權落入紅色陰影 《台蘋》交易應以最高規格嚴審 蘋果日報宣布完成交接,將由新買家入主經營。 消息傳出之後,對於蘋果新東家身分有許多猜測,亦有媒體陸續揭露可能買家具中資背景。《蘋果日報》是因老闆黎智英遭中國以港版「國安法」名義關押、資金不足等因素,才停止營運,並影響到台灣的《蘋果日報》運作。過去亦有台灣買家表達收購意願,皆受阻撓,很顯然香港政府及背後的中國,並不希望蘋果這個媒體宣傳利器,到台灣人手上。那麼本次終於有幸取得入主門票的買家,為什麼能通過重重難關,獲得同意進行這筆備受注目的天價收購呢? 《蘋果日報》的營運,很顯然已經受到黑影干預,買賣轉手自然也有受干預疑慮。我們皆憂慮《蘋果日報》的新買家為誰,是否需要經過影響營運的背後黑手肯認,才讓交易得以進行下去?目前已有媒體揭露,可能買家背後具有中國資金背景或受中國影響力干預,對此我們表達高度憂心與質疑,認為對於這次的交易,以及後續的相關審核,都應以最高規格謹慎看待。 新聞媒體具有高度社會影響力,是重要的第四權,特別是《蘋果日報》過去在台灣累積大量閱聽者,轉為網媒後依然具備高度社會影響力,若受到中國黑手入侵滲透,對台灣已經長期遭受假新聞攻擊的媒體輿論生態,恐將造成更大衝擊,更可能成為操弄社會對立的武器。 若此交易案繼續進行,接下來將由投審會等相關單位進入審查程序,陸委會目前已承諾嚴格審查,但我們仍強烈呼籲,除了務必嚴審資金狀況,國安單位等相關單位必須正視此案。 過去以來,我們一直呼籲必須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台灣媒體的問題,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言論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或者頻道代理商受「低價換鎖頻」的商業模式,造成特定親中頻道到處可見,過去甚至還有背後有中資運作的頻道代理商封殺偏綠營頻道的案例。而中資、或中國掌握有高度影響力的OTT頻道,也大舉透過網路,滲透進民眾的生活中。這些案例,嚴重甚至可能造成國安危機。對於蘋果交易案可能造成紅色力量的再度入侵,若有機會將中國滲透的危機扼殺於源頭,務必高度關注、積極防堵,切勿輕忽。 附件二(系爭言論): 過去以來,我們一直呼籲必須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台灣媒體的問題,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言論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 附件三(澄清啟事): 本黨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0日在台灣基進黨官網及台灣基進黨臉書(facebbok)社群網站發布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言論長期親中甚或淪為中國大外宣傳聲筒等言論,事前未經查證,其內容顯與事實不符,為端正社會大眾視聽,特此澄清。 澄清人:台灣基進黨、陳奕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