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張瑋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9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本院卷第3、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