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鄭照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2號 原 告 鄭照妹 訴訟代理人 戴家棟(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提出繕本並無附件(即原證1至原 證8),書狀不合程式,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