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月農機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 上 訴 人 新月農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富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 年度訴字第508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