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月農機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月農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富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 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業已於112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