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長守、酒條通長安有限公司、江偉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3號 上 訴 人 劉長守 被 上訴人 酒條通長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訴字第5093號給付貨品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蔡汶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