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嘉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被 告 游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