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謝國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86號 原 告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林楚茵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冠百曾於民國000年0月間,代表盛元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盛元澤公司)向原告於斯時擔任負責人之金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星公司)借款,並由金星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出借款項予盛元澤公司,盛元澤公司已於同年9月清償完畢。因林冠百事後涉及掏空德信證券子公 司資金而遭檢方起訴,遂有新聞媒體以「袁艾菲前男友欠謝國樑近億元!靠這招掏空公司1.1億償債下場出爐」為標題 進行報導,原告於111年8月8日在個人臉書平台上發文澄清 。詎被告明知原告已就報導澄清,卻於000年0月00日出席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踢爆謝國樑涉洗錢?從天而降的320萬美金」記者會,表示「金星公司資本額僅700萬元,如何在6年內暴增35倍資本額,可依公司法借出320萬美元?其中涉及很多貓膩」、「謝國樑必須在6年內讓金星國際爆賺35倍,才有可能借出320萬美元,謝恐涉洗錢等五大罪狀,要選市長有義務交代清楚」等語。復於同日於「立法委員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以「#基隆謝家更 勝台中顏家!#謝國樑6年暴賺35倍?#德信掏空案假借錢真 洗錢?」 標題發表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詳細貼文內容如 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貼文)。原告即於同日於臉書回應被告所述為不實,並附上相關文件佐證,被告卻仍於同年月27日於民進黨記者會上不實指摘「原告太小看了現在基隆市民的智商」、「原告用自以為是的方式,來面對一個金融上重大的金錢騙局」、「掩蓋事實真相」等語,以影射原告涉有洗錢罪嫌。被告於記者會、系爭貼文所發表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與事實全然不符,足使民眾對原告信用、人格產生誤解,影響原告名譽。系爭粉絲專頁有5萬多名追蹤者,被 告亦身兼民進黨之黨團副書記長,顯見被告具有相當影響力、享有執政黨充沛資源,自應善盡較一般侵害名譽案件更高之合理查證義務。被告明知所言並無依據,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刻意遮掩重要資訊,故系爭言論已逾越言論自由之合法尺度,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系爭粉絲專頁所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移除。㈢被告應以附件所示之方式,連續7日在系爭粉絲專頁,刊登本 案判決全文。㈣被告應將本案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與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及政治綜合版各一日。㈤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且以善意發表言論,並有所本,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時值地方首長及議員選舉期間,原告長期從事政治活動,乃知名政治人物,系爭言論內容涉及公司法、刑法、洗錢防制法等,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系爭貼文中關於「金星公司出借資金給德信證券、林冠百掏空公司,再由獨身貴族等公司以償還金星借款之名義,匯款予金星公司及謝國樑個人」部分屬對事實的陳述,有經濟部關於金星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110年8月8日蘋果日報新 聞網頁可證,顯屬有據。另關於「影射原告6年暴賺35倍、 假借款真洗錢」部分雖屬主觀意見評論,但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屬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而原告身為知名政治人物,其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且被告此部分言論係以真實事件為基礎,依一般常情加以推測、懷疑前開借款背後可能發生原因,並引用法律規範加以質疑,本屬合理評論之範圍,是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系爭言論,影射其涉及刑事犯罪,對其名譽侵害甚鉅,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 撫金,並應在系爭粉絲專頁及三大報之全國版及政治綜合版刊登本件判決,以回復其之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之下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又所謂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 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然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全然涇渭分明,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自應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憲 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再權衡個人名譽對於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自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況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參諸「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準此,若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所涉之重要公眾事務,並非故意虛擬架構某一特定事實,或業經合理查證某一特定事實之有無,即便公然指稱該事實為真實存在並據以評價,進而產生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結果時,仍非能逕指為具有侵害名譽之不法性。 ㈡經查,相關媒體於000年0月間報導林冠百多年前曾向金星公司當時負責人謝國樑借款近億元,因無力償還而淘空德信公司,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而金星公司登記之資本額為700萬元,此有蘋果新聞網111年8月8日新聞報導截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3、65頁),原告於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時,已登記參選111年基隆市市長選舉,本應接受外界監 督其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甚至私德,而原告是否有涉及刑事之不法行為,攸關其品行、操守是否合於道德或謹守法律分際,則綜合原告之身分及斯時111年基隆市市長選舉 期間將屆之時空背景,原告以系爭言論所指述之事項,核屬地方乃至全國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且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因已具備相當高度之公益性質,則系爭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自應從嚴認定原告名譽保障範圍,而減輕被告已為合理查證之舉證責任之標準。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26日記者會以「踢爆謝國樑涉洗錢?從天而降的320萬美金」為標題,又於同年9月27日記者會要求其提出匯款單據等(見本院卷第27頁),指稱其涉及洗錢等罪嫌等情,惟其早已於111年8月8日在個人臉書平台發 文澄清,被告於2次記者會上之言論顯然悖於事實且未經合 理查證等情。然查: ⒈觀之原告提出之自由時報A3版之報導,據該報導中被告稱「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四十%,亦即要借出一億多台幣,本身淨獲利要超過三億元,謝國樑必須在六年內讓金星國際爆賺三十五倍,才有可能借出三百廿萬美元。就此觀之,謝恐涉洗錢等五大罪狀,要選市長有義務交代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顯見被告係就金星公司資本額僅有700萬元卻借款予林冠百1億元一事加以質疑,原告雖於當日立即於個人臉書上澄清,並非金星公司單獨借貸上億元,應為3家公司一共借貸予林冠百1億元,並提出相關文件之照片(見本院卷第29頁)加以澄清,惟觀之該照片,編號3為金星公司、負責人為原告,匯出金額300萬元,編號1及編號2公司名稱則被隱匿,然負責人均為原告,各匯出2310萬元美元及89萬元美元,並無匯款之對象及其他資訊。被告繼而於9月27日民進黨所召開之記者會提出質問,要求原告拿出匯款單、公布刻意遮掩的公司名稱及交代1億元消失的金流,(見本院卷第31頁),足見被告係因原告於111年9月26日臉書上所提出之文件,尚不足澄清金星公司借款之過程,於同年月27日記者會再度就原告在臉書上提出之澄清資料加以質疑。況該新聞報導中引述被告在記者會中之言論「不知道謝國樑先生太小看現在基隆市民的智商,還是完全要用自以為是的方式,面對這樣一個金融上重大金融騙局。」,此段言論顯非事實陳述而為評論,更遑論該次記者會,係要求原告進一步說明是何家公司匯款,請其提出相關資料再予說明,雖其用詞具有指摘性、批判性,而引起原告不悅或憂慮不利於選情,惟此事乃關涉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被告以111年8月8日蘋果新聞網報導、原告之111年8月8日及9月26日在臉書之貼文、林冠百掏空案遭檢方起訴等情狀為基底,而作個人主觀評論意見之表達及疑問,與其所訴求之公共議題具有合理關連性,亦非專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在民主多元社會之各種價值判斷上仍應予包容,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以法院裁判等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至於被告此等意見表達內容是否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實難認有不法損害原告名譽可言。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於系爭粉絲專頁之系爭貼文亦侵害其名譽云云,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粉絲專頁以「#基隆謝家更勝台中顏家! #謝國樑6年爆賺35倍?#德信淘空案假借錢真洗錢?」之聳 動標題貶損原告名譽,惟細繹系爭貼文全文「2016年資本額700萬的金星國際,竟然有辦法出借320萬美金(約1億新台 幣)給德信證券,謝國樑應該出面說明借款存不存在?公司如何暴賺?有無依法申報?是否幫助洗錢?8/8檢察官起訴 德信證券林冠百掏空公司並匯出1.15億元給獨身貴族等公司,再由獨身貴族等公司以償還金星借款的名義,匯款1.01億給金星公司及300萬利息給謝國樑個人#假這筆借款真實存在 則依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間如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40%,這意味著金星公司3年來資產暴賺35倍以上,從700萬翻漲至近3億元才有辦法合法出借1 億新台幣,這樣的致富之道有無合法報稅?#假設這筆借款不存在則多方資金匯入的這1億到底是怎麼來的?這筆借款 是否只是製造一個債權名義,讓涉嫌掏空的資金以償還借款名義洗白,如此收受他人犯罪所得,或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就是洗錢防制法所禁止之洗錢。不論這筆借款是否真實存在,都可能涉及無數的法律爭議,基隆市民值得清楚的交代,楚茵要求謝國樑對外說明不要迴避閃躲!」(見本院卷第17頁),系爭貼文中有事實陳述,亦有評論部分。又林冠百掏空德信公司,遭檢察官起訴一節,此部分陳述與事實相符。參以原告於111年8月8日臉書之澄清內容,僅就其何時擔任金星公司負責人、確 實跟林冠百之公司有資金借貸往來加以澄清,並未就借貸之數額及詳情等加以說明,被告以其他新聞媒體之相關報導,並以質疑語氣評論原告曾擔任負責人之金星公司貸款上億金額予林冠百公司情事,進而於系爭粉絲專頁以「#基隆謝家更勝台中顏家!#謝國樑6年爆賺35倍?#德信淘空案假借錢 真洗錢?」之系爭標題,堪認其夾敘夾議之內容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且已盡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亦屬適當質疑或評論,即難認其主觀上有明知不實或恣意評論而故意傳播之真實惡意。 ㈤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惟查,合理查證義務在於分配查證過程之合理性,須在查證事項合理範圍內,並依所涉公共利益與名譽侵害程度之密度,調整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原告雖分別於111年8月8日及同年9月26日在臉書上澄清金星公司借款事宜,惟核屬片面之詞,被告非檢調機關,可自行調取資金來源及流向等資料,或取得相關之人等證詞,況檢方偵查資料亦非被告可任意取得而為查證。從而,被告既已有前述新聞報導、原告提出之資料,暨林冠百遭檢方起訴等情狀為基底,因攸關公共利益,所指內容又涉及競選對手陣營,則被告對於該事項之查證方法本即有限,在此情況下,即不宜賦予無任何調查權之被告過重之查證義務,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所為系爭標題及系爭言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尚無可取。 ㈥準此,原告斯時身為基隆市市長候選人,其品行操守如何、借款與他人是否合法正當等情,均與公益息息相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隨時供人民為價值之取捨。從而系爭言論所指原告疑似於時任金星公司負責人時借款予他人一事,恐有涉及刑責,涉及政治選舉等公眾事務,攸關公共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則被告參酌前揭新聞報導、原告提出之資料及林冠百遭檢方起訴等情狀,主觀上確信並非虛構,以夾敘夾議方式發表系爭言論,或出於有相當理由之確信,或出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此外,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則其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核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本息,及應在三大報刊登本件判決1日,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系爭粉絲專頁張貼之系爭貼文移除、並應以附件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在三大報之全國版及政治綜合版下刊登本件判決1日,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立法委員 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 #基隆謝家更勝台中顏家! #謝國樑6年爆賺35倍? #德信淘空案假借錢真洗錢? 楚茵過去在中二補選質疑顏氏帝國煉金術,今天要來揭開#謝國樑的金錢帝國 2016年資本額700萬的金星國際,竟然有辦法出借320萬美金(約1億新台幣)給德信證券,謝國樑應該出面說明借款存不存在? 公司如何暴賺?有無依法申報?是否幫助洗錢? 8/8檢察官起訴德信證券林冠百掏空公司並匯出1.15億元給獨身 貴族等公司,再由獨身貴族等公司以償還金星借款的名義,匯款1.01億給金星公司及300萬利息給謝國樑個人。 #假這筆借款真實存在 則依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間如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40%,這意味著金星公司3年來資產暴賺35倍以上,從700萬翻漲至近3億元才有辦法合法出借1億新台幣,這 樣的致富之道有無合法報稅? #假設這筆借款不存在 則多方資金匯入的這1億到底是怎麼來的?這筆借款是否只是製 造一個債權名義,讓涉嫌掏空的資金以償還借款名義洗白,如此收受他人犯罪所得,或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就是洗錢防制法所禁止之洗錢。不論這筆借款是否真實存在,都可能涉及無數的法律爭議,基隆市民值得清楚的交代,楚茵要求謝國樑對外說明不要迴避閃躲! 附件: 一、被告應在「立法委員 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本案民事判決連續7日,設定為置頂貼文,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刊登期間:連續7日。 三、刊登形式:「立法委員 林楚茵」臉書粉絲專頁之置頂貼文、字型字級:字型—微軟正黑體加粗體;字型大小—14級(白底黑字)。 四、刊登內容:本案民事判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