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被 告 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簡志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