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被 告 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 簡志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係以被告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簡志復為被告,聲明並請求連帶給付,惟觀之原告提出之借據及借款契約,或僅以簡志復為借款人,或僅以簡志復即宜佳國際商行為借款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之法律依據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