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宣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 原 告 張宣庭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被 告 林嵩暉 林千田 林嵩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夏瑋 黃洲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庚○○以新台幣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甲○○如以新台幣20萬元為原告庚○○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庚○○於民國79年間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創立美國國際寶 玉石學院(Gemological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就讀 ,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並於98年8月間獲聘司法院98年第2期刑事鑑定研究會珠寶玉石之鑑定課程講座, 自101年起並於各大電視台節目擔任珠寶鑑定、鑑價之工作 ,其中包括年代、東森、TVBS 、三立等電視節目中均以花 輪哥稱之,且自105年起在YouTube以「花輪哥的全民鑑寶」名稱,臉書則為「花輪哥」作為自有商業品牌,並以自製之珠寶教學影片,作為商業模式經營。目前現職為全民鑑寶媒體頻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之所長,從事珠寶玉石之鑑定及教學等工作。 ㈡原告戊○○與庚○○為夫妻,長期於美國、台灣兩地教授珠寶鑑 定、鑑價課程,並於中華民國珠寶買賣權益保障協會、中華民國珠寶翡翠鑑定拍賣協會、珠寶雜誌分別擔任副理事長、常務監事、發行人等職務,並於101年起在年代電視台女人 要有錢節目擔任珠寶鑑定師講解珠寶鑑定、鑑價等專業,同時以英文名稱「Dinna Chang」在臉書網站活動。 ㈢而被告丙○○為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亦為全球寶石 鑑定研習中心講師;甲○○則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秘 書長,亦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講師;乙○○則為中華民國 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理事長,亦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負責人;丁○則為翡翠玉石消費者保護會理事長,同時為臉書社團「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 分會」之唯一管理員兼版主;己○○則為元亨寶石設計有限公 司寶石設計師。 ㈣被告等人竟分別在臉書刊登「庚○○、吳泓葆、Dinna Chang這 三位先生和女士的犯罪事實證據已被我舉發,現在就看檢察官要不要起訴他們!已進入司法程序,後續會有法院審理過程」、「【珠寶界的吹哨者】『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丙○○ 理事長』在這半年來因揭發珠寶業內的違法事項及惡勢力,不料這正義和勇敢的行為卻遭受到惡意抹黑、恐嚇威脅、以及被亂誣告…等等的報復動作加諸於他身。丙○○理事長揭露 的違法事項如果沒有被曝光,大眾一直被蒙在鼓裡,沒有人揭露,必然會讓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理事長忍辱負重,揭露真相,這般捨身取義的精神,值得我們敬佩!」、「我前幾天說庚○○先生不敢告我毀謗他,原因是他怕缺德事會透 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暸。所以,他在臉書不斷罵我,又說他3月份已經先告我毀謗了,但為什麼我到8月份還沒收到他告我毀謗的通知書呢?共勉之~」、「我們期待:『趕走珠 寶業內的惡勢力,讓珠寶業走向正大光明!』」、「庚○○先 生若是認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不對,應該要告我毀謗才對,可是庚○○(綽號花輪哥)卻不敢告我毀謗,因為我講他的缺德 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因此,黃先生藉口著作權法來騷擾很多同業!但是著作權法49條~55條可以看出當時立法機關設立著作權法的用意和其用法,大家可以上司法院官網或法院官網查詢到相關法條祝大家萬事如意,吉祥平安!」、「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汙衊原告沒有GIA證書於社會上行騙等,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 明事實真相後,除蘋果日報外,電視新聞台電視媒體均長期關注本案發展,其中東森新聞(第51台)等電視媒體更因本案陸續製作2支新聞影片報導,足見被告汙衊原告此事件確實 屬於社會關注之重大事件,原告名譽權損害程度實屬情節重大,且被告所為文章係以網路形式傳播於眾,以訛傳訛,嚴重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至鉅,另參以被告各擁珠寶事業資料等一切事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人格權、名譽被侵害、精神上損害。 ㈤並聲明: ⑴被告丙○○、甲○○、乙○○、丁○、己○○等5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戊○ ○新台幣(下同)28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丙○○、甲○○、乙○○、丁○、己○○等5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庚○ ○28萬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丙○○、甲○○、乙○○、丁○等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庚○○48萬 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⑷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甲○○、乙○○部分則以: ⑴原告對被告所提告之相關案件目前已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22616、28968、28986、33034、33560、34838、34840、34841、34844、34845、34846、34851、34852、34854、34855、34856、34857、34936號、111年度偵字第1161、1162、1163、1166、1181、1182、2782、7613、11437 等27案,均獲不起訴後原告又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33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8號案予以駁回,原告又提起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案、111年度民補字 第77號等民事案件訴訟,可見原告以司法手段騷擾眾多被告無疑,庚○○濫用司法資源起訴一干人等,其起訴所主張之事 實或法律關係,於客觀上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⑵原告自稱其為公眾人物,經常於大眾傳播媒體發表關於珠寶鑑定之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理應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及公評。且原告一再於媒體上對外宣稱其具有所謂GIA珠寶鑑定師證書 ,並據此對外大肆宣傳,然從未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則被告等於臉書留言請原告提出其所宣稱之證書及相關討論,自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而原告目前完全未提出任何關於GIA珠 寶鑑定師證書之資料,就連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第一段宣稱其於79年在美國加州創立美國國際寶玉石學院、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98年8月間獲聘司法院「98年第2期刑事鑑定研究會」珠寶玉石之鑑定課程講座等事項,卻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謂珠寶鑑定師有相當疑問而提出質疑之言論,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 ⑶且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針對被告等質疑原告是否具備G.I.A.G.G .證書而控告誹謗罪之部分,認定原告於YOUTUBE影片上所展示之G.I.A.G.G.證書,與被告所提出之真正G.I.A.G.G.證書,至少有三點不同之處:1.真正證書有浮水印、原告證書則無;2.真正證書所載學員「Chuang Chiao Yi」姓名係依照 護照格式登載,原告證書「Jackie Wen Huang」則不是依照護照格式登載;3.真正證書之鋼印下方有兩條紅色緞帶。原告證書則無。且該案於偵查庭中當庭在GIA官方網站輸入原 告證書名稱「Jackie Wen Huang」查無資料,輸入真正證書所載學員「Chuang Chiao Yi」則有該學員畢業資料。故被 告質疑原告是否具備G.I.A.G.G.證書並非無據。再者,原告從事寶石鑑定及教學工作,其是否具備G.I.A.G.G.證書,攸關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故被告等並未構成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⑷而庚○○提出上述如此多的濫訴,目的在於獲得更高知名度, 因其將狀告他人作為直播及宣傳素材,非但未有損失,甚至以此已經獲得更高知名度、與網路直播收入(原告訴狀已自 承),庚○○每次提告後,均會在其直播節目中作秀,表示其 與檢警關係良好並大談其告訴內容,公開造謠抹黑遭其提告之人,並歡迎當事人去電,企圖刺激對方去電對質,以提升其直播收視人氣、獲取知名度,庚○○實乃將司法訴訟作其直 播節目之劇本素材與道具,更要國家司法警察、書記官、檢察官、乃至法官,都成為其直播作秀之免費演員。由上開事實,歷歷可見本件實係庚○○為拉抬自身形象,借濫訴之手段 ,對眾多被告構成侵害,實已多次浪費司法資源,連毫不相關之推文者、網頁管理者,乃至被告律師,均遭其提告。而庚○○提告目的乃為利用訴訟過程自我宣傳、直播獲利,而眾 多被告因庚○○利用濫訴手段成為直播與宣傳素材,將被告人 格名譽、國家司法尊嚴均變成庚○○獲利工具。 ⑸再者,原告於111年12月13日起訴,惟原告庚○○於111年6月21 日有針對被告丙○○提起侵害名譽權之民事訴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8號,下稱前繫屬案件),就原告主張之原證13、14、17、21、28、30等部分,已構成重複起訴。 ⑹再者,原告庚○○因上述種種違法及虛偽之惡行,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為避免其繼續混淆民眾,業已要求將原告庚○○下屬各 組織網站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聘書下架,刪除歷年經歷《2 015年7月獲聘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委員」》之陳述,並解聘原告庚○○擔任礦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之會員資格,司法院民事廳亦已將停止邀請中華民國珠寶鑑定所所長庚○○提供鑑定服務一事,留供業務參考,臺灣高等 檢察署更已將有關停止邀請庚○○提供服務案之建議,庚○○自 數十年前便已多有招搖撞騙之行徑,以各種違法或不正當之手段沽名釣譽,使消費者乃至各政府機關、司法機關多受其混淆、矇騙而深受其害。經多年來之揭露,現包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司法院民事廳、臺灣高等檢察署等各機關業已對原告庚○○為適當處分,竭力避免其惡行影響行政及司法之公 正。是本件非被告惡意侵權,實屬庚○○之惡行有目共睹。⑺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丁○、己○○部分則以:依原告提出之證據並未指出究竟受 有何種名譽上損害,也未指明丁○、己○○造成何種損害。且 原告於檢方27件訴訟,再議駁回有4件,原告是直播網紅, 其慣以用興訟的方式製造流量,在直播中講述訴訟的經過,讓大家去收看他的直播,足見原告是以司法手段騷擾被告,佔用司法資源,故認為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駁回原告之訴。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臉書網站截圖、新聞報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台北司法互助查證文件、原告美國永久居留證、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原告之GIA GG證書、另案譯文、另案刑事筆錄、維基百科、電子郵件、原告之之GIA校友會證書、GIA畢業照片等文件為證(卷第19-77、219-239、339-373頁);被告丙○○、甲○○、乙○ ○則否認原告之主張,而以前詞資為抗辯,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另案證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司法院民事廳函、台灣高等檢察署函、另案刑事陳報狀、變造後之原告美國永久居留證、原告美國駕照、偽造之GIA GG證書、另案書狀、美國司法部回函智慧財產法院、本院另案111年度訴字第3448號民事起訴狀、另案刑事告訴狀等文件為證(卷第159-197 、205-209、245-277、295-315、385-429頁);被告丁○、己 ○○則否認原告之主張,而以前詞資為抗辯;是本件所應審究 者為: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有無理由?被告抗辯主張其等評論原告是否具備GIA.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攸關公共利益且為可受公評之事,有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負擔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以下分別論述之。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著 有判例。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行為,故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另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換言之,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評論」粗俗不堪,認為即屬毀損名譽之侮辱行為,否則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因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而非屬不法,基於該事實陳述而為之意見表達,反因所為用語損及名譽而構成不法行為,自非法理之平,是倘評論人之評論並非合理適當,已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足認其非善意發表言論,如該言論又係公然為之,自屬侮辱名譽之行為。 ㈢就原告主張被告丙○○、乙○○等人所為之系爭言論,以及原告主張被告甲○○所為不含「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等語以外(此部分詳後述)之系爭言論,主張侵害人格權、名譽權部分: ⑴關於被告丙○○、甲○○、乙○○所為言論之緣由,其答辯主張略 以:本件爭執之起因為原告庚○○對外宣稱其畢業於加州美國 寶石學院(簡稱GIA),且領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即研究寶石學家文憑),但是經其查證後,庚○○並無這 樣的學經歷及證書,被告確認他沒有這樣的經歷及證書,因此才會在網路上為上開評論,之後才發生一系列的訴訟等語。 ⑵然而,就英文名字之中間名,指一些民族的人姓名中首尾字之間的字,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單詞,或稱「第二予名」(thesecond given name)、「第三予名」,在美國和加拿大等 英語系國家,名字中通常只包含一個中間名,在書寫(特別 是簽章)時經常縮寫(中間名縮寫),例如將James Robert Smith寫成James R. Smith,甚至直接省略為James Smith。而在美國,中間名首字母或宗教首字母可以用於代替中間名,即使這個名字並沒有印在出生證明上。這種方式有時被用於在身分檔案、護照、駕駛執照、社會安全卡、大學畢業證和正式檔案中代替中間名。這形式的例子包括美國前總統George W. Bush(全名為George Walker Bush)、Donald J. Trump (全名為Donald John Trump)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維基百 科資料可資為憑(卷第353-357頁),而本件被告之所以質疑 原告庚○○並無領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乃 係因庚○○提出之GIA G.G證書、美國駕照上記載之姓名「Jac kie Wen Hwang」與其美國永久居留證上記載之姓名「Hwang, JACKIE W」不同,然而,在美國文化中既得以省略中間名,或以縮寫等方式簡略記載於身分檔案、護照、駕駛執照、社會安全卡、大學畢業證或其他正式檔案中,則縱使庚○○之 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美國駕照與美國永久居留證上記載之姓名不同,亦不能以此否認其並未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以及並不具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 堪予確認。 ⑶況且,就庚○○是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以及是否具有G 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問題部分,經另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於111年12月5 日委請外交部向美國政府請求民事司法互助,請求美國寶石學院(GIA)就:①「Has the GemologicalInstitute of Amer ica ever conferred the GIA GG certificate as shown in evidence1 to Jackie Wen Hwang? Is the GIA GG certificate authentic?(美國寶石學院是否曾將證據1中所示的GIA GG證書授予Jackie Wen Hwang?GIA GG證書是真的嗎?)」、②「If the answer to the abovequestion is affirma tive, could you please provide the relevant documents forreference?(如果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您可以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證明嗎?)」、③「Does GIA have a grad uatenamed Jackie Wen Hwang?(GIA是否有一位名叫 JackieWen Hwang的畢業生?)」、④「Is Jackie Wen Hwangdrive r's license number C0000000?(Jackie Wen Hwang的駕照 號碼是C0000000嗎?)」、⑤「Is Jackie Wen Hwang'sbirth date on September 20, 1956?(JackieWen Hwang的生日是1956年9月20日嗎?)」、⑥「The address provided byJacki e Wen Hwang when he signed up was 00000 Sunrise, Drive, Rowland Heights,CA 91748 ?(Jackie Wen Hwang報名 時提供的地址是17918 Sunrise, Drive,Rowland Heights,CA 91748?)」、⑦「Did GIA send a letter toJackie Wen Hwang [evidence 4.5] in the name of Jackie Hwang, and also used thename of Jackie Hwang as the StudentMember of GIA Alumni Association [evidence6]?(有沒有以 Jackie Hwang 的名義寄信給Jackie Wen Hwang [證據4.5](即美證4、5),還使用 Jackie Hwang 的名字作為GIA校 友會的學生會員 [證據6](即美證6)?)」、⑧「Please conf irm if these twophotos [evidence 7.8] are the graduation photos GIA took when Jackie Wen Hwanggraduated?The person circled in yellow is Jackie Wen Hwang and the personcircled in red is class Instructor, hisname is David.(請確認這兩張照片【證據7.8】(即美證7、8)是不是Jackie Wen Hwang畢業時由GIA拍的畢業照?黃色 圈出的是Jackie Wen Hwang,紅色圈出的是班主任,他叫David)」、⑨「Whether the GIA GGG certificate of "Jacki e Wen Hwang" wasissued to another person? Is the U.S. driver'slicense with the English name [Jackie WenHwang] presented by the plaintiff inthe court belongto him?(登載名字為 "Jackie Wen Hwang"的GIA GG證書是否曾經有頒發給另一個人嗎?原告在法庭上出示英文名是[Jackie Wen Hwang]的美國駕照是他的嗎?)」、⑩「Request to compare the plaintiff Hwang Jie-Chi'soriginal name from 1989 to 1992, because his Taiwan passport name is (HWANG,WEN-JENG), His Taiwan ID card number Z000000000, Taiwan passportnumber:000000000. 【Exhibit1】The plaintiff (HWANG, WEN-JENG),date of birth: September 20, 1956,nationali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Because the plaintiff claimed to have graduated from the GIA TeachingCenter in Santa Monica, California on November 16, 1990 under the English nameof "Jackie Wen Hwang", and obtained the GIA GG certificate with thename of “Jackie Wen Hwang”. 【Exhibi t 2】So, this crucial evidence must be clearly identified.According tothe photos of the teaching centershown in Taiwan court by the plaintiffhimself 【Exhibit 3】, it isnecessary to find out why the Englishnames are different? 【Exhibit 1.2.3】Was there anyadmission recordof HWANG, WEN-JENG in 1990?(要求比對原告庚○○1989年至1992年的姓名,因為他的台灣護照姓名為 (HWANG, WEN-JENG),台灣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台灣 護照號碼:000000000。【證據1】原告(黃文正),出生年月日:1956年9月20日,中華民國(台灣)國籍。因為原告 自稱於1990年11月16日畢業於加州聖莫尼卡的GIA教學中心 ,英文名“Jackie Wen Hwang”, 並以“Jackie Wen Hwang” 的名字獲得了GIA GG證書。【Exhibit 2】因此,必須清楚 地識別這個關鍵證據。根據原告本人在台灣法院展示的教學中心照片【證據3】,有必要查明為什麼英文名字不同?【 圖表1.2.3】1990年黃文正有入學記錄嗎?)」、⑪「Request to find out the English name of the plaintiff(HWANGWEN-JENG), why did the US driver's license that hesubmltted to theTaiwan court become [Jackie Wen Hwang]?【Exhibit 4】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obtaining a California driver’slicense, the English na me of the driver’s licens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En glish name of the Taiwan passport. Because the plaintiff later claimed thathis GIA GG certificate was inthe name of his US driver’s license to apply forreg istration and obtain the certificate. 【Exhibit 2】So it is necessary to find out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aliforniadriver's license submitted by the plaintiff (HWANG WEN-JENG).(要求查明原告英文姓名(HWANG WEN-JENG),為何他提交給台灣法院的美國駕照變成了 [Jackie Wen Hwang]?【證據4】根據加州駕照的要求,駕照英文名字必須與台灣護照的英文名字相同。因為原告後來聲稱他的GIA GG證書是以他的美國駕照註冊並取得證書。【證據2 】 因此有必要查明原告(HWANG WEN-JENG)提交的加州駕 照的真偽。)」等問題為答覆(卷第219-228頁);而美國寶石學院(GIA)則就上開問題答覆略以:①「GIA has a record o f an individual "Jackie W. Hwang" who wasconferred aGraduate Gemologist (GG) diploma. All subsequent answers will bereflective of "Jackie W. Hwang". GIA cannot verify the authenticityof a scanned certificate.(GIA有一個“Jackie W. Hwang”個人被授予研究寶石學家(G G)文憑的記錄。以下所有答案都將以“Jackie W. Hwang”為 主。GIA 無法驗證掃描證書的真實性。)」、②「GIA can pr ovide a letter ofeducation verification for "JackieW. Hwang" (see attached Ex.1).(GIA可以為"Jackie W. Hwang" 提供教育證明,請參閱附例1)」、③「No, GIA does not have agraduate named "'Jackie Wen Hwang". GIA has a graduate named"Jackie W. Hwang".(不,GIA沒有名為“'Jackie Wen Hwang”的畢業生。GIA 有一位名叫“Jackie W . Hwang”的畢業生。)」、④「GIA cannot confirm thisinf ormation.(GIA無法確認此信息。)」、⑤「GIA has a gradu ate named"Jackie W. Hwang" whose date of birth is September 20,1956.(GIA有一位名叫“Jackie W. Hwang”的畢 業生,他的出生日期是 1956年9月20日。)」、⑥「GIA cann ot confirm thisinformation.(GIA無法確認此信息。)」、⑦「GIA sent an education verification letter to an i ndividual"Henry" who requested for “Jackie Wen Hwang 's" awardedcredentials. GIA's Records Office provided a letter of the student “Jackie W.Hwang's" awarded credentials. As for the StudentMember of GIA AlumniAssociation, the Records Office cannot confirm theauthenticity of the scanned certificate.(關於一位個人“Henry”向GIA詢問有關“Jackie Wen Hwang 的”證書一事,G IA發送了一封教育證明信給“Henry”個人。GIA的檔案辦公室 回覆,有一位學員“Jackie W. Hwang ”獲得頒發此證書的信 件。GIA 校友會記錄辦公室無法確認掃描證書的真實性。) 」、⑧「GIA does not retain recordsof photographs of graduations or students and so cannot confirm thisinformation.(GIA不保留畢業照片或學生照片等記錄。因此無法確認此信息)」、⑨「GIA does not have a record of a Graduate Gemologist diploma in the name of Jackie Wen Hwang being issued to another person. Additionally, GIA cannot confirm U.S. driver's license information ofany student.(GIA沒有記錄將以 Jackie Wen Hwang 為名的研究寶石學家文憑證書(G.G.證書)頒發給另外其他的人。GIA不能確認任何學生的美國駕照信息。)」、⑩「GIA d oes not retain student admissions records 7 years after the studentgraduates or withdraws from the institution.(GIA在學生畢業或退學7年後就不會保留學生入學記錄。)」、⑪「GIA cannot confirm U.S.driver's license information of any student.(GIA 無法確認任何學生的美國駕照信息。)」等語(卷第221-228頁),並答覆「In response to yourrequest, our records shown that Jackie WHwang earned the following academiccredentials fromthe 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Graduate Gemol ogist Diploma, conferred on11/16/1990.●Graduate Colo red Stones Diploma, conferred on11/09/1990.●Graduate Diamonds Diploma, conferred on07/06/1990(我們的記錄顯示 Jackie W. Hwang 獲得了美國寶石學院的以下學歷:● 寶石學家課程畢業文憑,授予日期1990年11月16日。●有色寶石課程畢業文憑,授予日期1990年11月9日。●鑽石課程畢 業文憑,授予日期1990年7月6日)」等語,有該函覆可據(卷第229頁)。 ⑷因此,美國寶石學院(GIA)既以證實確實有「Jackie W. Hwan g」之畢業生於西元1990年11月16日獲得寶石學家課程畢業 文憑,其生日為西元1956年9月20日,此與原告庚○○提出之G 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上記載「November 16,1990」(卷第359頁),以及其經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認證之美國永久居留證上記載之姓名「Hwang, JACKIE W」 、出生日期「09/20/56」(卷第235頁)、GIA校友會證書記載之姓名「Jackie Hwang」(卷第369頁)等部分之記載均若 合節符,可以確定;尤其,再參諸美國姓名文化中確有將中間名予以縮寫記載之慣例,則原告庚○○主張確實畢業於加州 美國寶石學院,以及領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 書資格等語,即非無據,應可採信。 ⑸準此,就系爭言論其中之①「庚○○、吳泓葆、Dinna Chang這 三位先生和女士的犯罪事實證據已被我舉發,現在就看檢察官要不要起訴他們!已進入司法程序,後續會有法院審理過程」、②「【珠寶界的吹哨者】『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丙○ ○理事長』在這半年來因揭發珠寶業內的違法事項及惡勢力, 不料這正義和勇敢的行為卻遭受到惡意抹黑、恐嚇威脅、以及被亂誣告…等等的報復動作加諸於他身。丙○○理事長揭露 的違法事項如果沒有被曝光,大眾一直被蒙在鼓裡,沒有人揭露,必然會讓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理事長忍辱負重,揭露真相,這般捨身取義的精神,值得我們敬佩!」、③「我前幾天說庚○○先生不敢告我毀謗他,原因是他怕缺德事會 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暸。所以,他在臉書不斷罵我,又說他3月份已經先告我毀謗了,但為什麼我到8月份還沒收到他告我毀謗的通知書呢?共勉之~」、④「我們期待:『趕 走珠寶業內的惡勢力,讓珠寶業走向正大光明!』」、⑤「庚 ○○先生若是認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不對,應該要告我毀謗才 對,可是庚○○(綽號花輪哥)卻不敢告我毀謗,因為我講他的 缺德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因此,黃先生藉口著作權法來騷擾很多同業!但是著作權法49條~55條可以看出當時立法機關設立著作權法的用意和其用法,大家可以上司法院官網或法院官網查詢到相關法條祝大家萬事如意,吉祥平安!」等部分之言論(以下 分別以系爭言論之編號①②③④⑤稱之),被告雖以經查證過後仍 無法查得美國寶石學院(GIA)有「Jackie Wen Hwang」之畢 業生訊息,而主觀質疑原告庚○○並未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 院(GIA),以及並不具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等事實,並與庚○○產生若干民刑事案件之訴訟,且於本 件訴訟程序中持續質疑「Jackie Wen Hwang」與「Jackie W. Hwang」、「Hwang, JACKIE W」為身分不同之人,乃係基於對美國姓名文化之不知,對於其所為之上開言論涉及庚○○ 美國姓名之錯誤,主觀上並非明知並非事實,或因輕率疏忽而未探究並非真實所為之,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於發表上開言論時,主觀上確已知悉美國姓名文化有縮寫中間名之慣例,則上開言論即與實質惡意原則有違,自不能以此論以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之故意,即可採信;因此,就上開系爭言論①②③④⑤等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丙○○、 乙○○、甲○○侵害其等人格權、名譽權,即非有據,應予確定 。 ⑹惟就雙方之前訴訟以及本件訴訟宣判或確定之後,被告如再就相關內容為前述之言論或陳述,則其言論是否屬於並無實質惡意,即非無疑,併此敘明。 ⑺再者,就原告戊○○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權、名譽權之部分, 其雖提出丙○○所為之系爭言論①為據,然其僅係陳述「…犯罪 事實證據已被我舉發,現在就看檢察官要不要起訴他們!已進入司法程序,後續會有法院審理過程」等語,足見雙方係因案件涉訟後,被告就涉訟之程序過程予以闡述,並非屬人身攻擊之用語,縱使一般人知悉或觀覽該等言論,亦不會對戊○○之人格產生負面評價,是故,戊○○主張上開言論故意侵 害其人格權、名譽權,自非有據。 ⑻另就關於被告丁○之部分,原告並未提出丁○有何侵害人格權、名譽權之言論,即難認為原告主張被告丁○有侵害行為,尚難認屬有據;其次,丁○雖為臉書社團「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會」之社團管理員,然非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且依臉書使用規則及系爭臉書社團規則,臉書之社團管理員雖具有批准與拒絕臉書使用者加入社團、移除貼文、移除社團成員及封鎖用戶等權限,是並非要求社團管理員必須對於貼文負責事前審查之義務及權利,至關於留言部分更無事前審查之機制,社團管理員亦無刪除留言之權限,故即無從以此作為丁○應當負責之要件,況且,原告並未提出甲○○所為之誹謗性言論係經由丁○事前審查機制後仍允許張貼,是原告主張被告丁○係以縱容系爭社團張貼貼文之方式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等語,自非有據。 ⑼至就己○○之部分,己○○雖有於110年9月26日轉貼分享系爭言論①至其個人臉書之行為,然原告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己○○於轉貼分享系爭言論①時,主觀上確已知悉美國姓名文化有縮寫中間名之慣例,則上開系爭言論①即與實質惡意原則有違,自不能以此論以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之故意,因此其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有據,不能准許。 ㈣其次,就被告主張其等評論攸關公共利益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之部分,查被告丙○○所為系爭言論①、③、⑤之部分,甲○○所為系爭言論②、④之部分,以及丙○○、乙○○、甲○○等轉貼系爭言論①至⑤,己○○轉貼系爭言論①等部分,被告主張:係起因於庚○○經常於大眾傳播媒體發表關於珠寶鑑定之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自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理應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及公評,且庚○○一再於媒體上對外宣稱其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以及領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然從未見庚○○提出相關證明,則被告等於臉書留言請原告提出其所宣稱之證書及相關討論,自為可受公評之事項等語,而庚○○既主張其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領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並自101年起並於各大電視台節目擔任珠寶鑑定、鑑價之工作,復於105年間於YOUTUBE網站創設「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並於臉書以「花輪哥」作為自有商業品牌,以自製之珠寶教學影片作為商業模式經營,則被告質疑原告是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以及是否具備GIA.G.G.證書,自屬攸關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因此被告就庚○○是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以及是否具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等事實提出質疑而為系爭言論①②③④⑤之評論,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即可認為係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縱其評論內容令庚○○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自無侵害庚○○之人格權、名譽權,亦可確定。 ㈤再者,就甲○○所為「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之言論部分: ⑴經查,被告甲○○留言中所稱「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 背尬郎!」言論之部分,業據原告提出臉書截圖畫面以為佐證(卷第59頁),應可確定;其次,就所稱「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之部分,係以閩南語「有一隻瘋狗四處胡亂咬人」發音之國語文字,而以此稱呼原告庚○○之作為,顯然影 射「庚○○為瘋狗」而且會有四處胡亂咬人之意思,明顯係批 評他人之語詞,帶有人身攻擊之意味,為對原告庚○○人格上 所為之貶抑,損及其名譽及社會評價,該等誹謗性言論,不僅足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同時兼有誹謗及侮辱他人之意,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自與公共利益無關,難認係善意之發表言論;尤其,民事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與刑事上妨害名譽犯罪之構成要件並非相同,且刑事偵查案件中檢察官之認定,亦不拘束民事法院,法院本得基於卷證資料,獨立判斷是否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不受檢察官認定之拘束。從而,甲○○主張此部分言論係屬攸關公共利益且為可 受公評之事,以及以檢察官已認定甲○○發表言論不構成妨害 名譽之犯罪,已為不起訴處分,辯稱其言論亦未侵害原告庚○○之名譽權,自非可採,是原告庚○○此部分之主張,應堪採 信,可以確定。 ⑵其次,言語文字之意涵,因受人事時地物等因素之交互影響,而有不同之理解及評價,故依行為人描述之情節,及其發表言論之時空背景,已足使閱聽者得以特定其所影射之對象,並貶低其名譽時,縱使未加以指名道姓,仍亦構成侵害名譽之不法行為。而就被告甲○○所為上開「大家小心!有基架 消告夕貴歐背尬郎!」之言論部分,係於被告丙○○所為系爭 言論⑤之言論下方而為留言(卷第59頁),已足使不特定觀覽上開留言之公眾,與丙○○發表言論之對象即原告庚○○產生連 結,足以特定其所影射之對象即為庚○○,尤其其所謂「基架 消告夕貴歐背尬郎」帶有意指「有一隻瘋狗四處亂咬人」之意涵,帶有人身攻擊之意味,亦如前述,此與其餘被告之言論係針對質疑庚○○是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以 及是否具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等事實 無涉,具有對原告庚○○人格上貶抑之意,損及其名譽及社會 評價,而甲○○所為上開言論,並不足認係出於善意所為之適 當評論,則甲○○僅因個人主觀情緒上之不滿,即利用臉書網 頁發表該等文字,在現今網際網路資訊流通迅速且大量、頻繁,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況下,自堪認已使原告庚○○人格 權、名譽權之受有損害,且其行為對於庚○○名譽所造成之損 害自屬非輕,則原告庚○○主張甲○○此部分言論侵害庚○○之人 格權、名譽權,亦非無據,即可確定。 ⑶再者,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經查,本件被告甲○○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 ,發表「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之誹謗性言論,致使原告庚○○受有人格權、名譽權之損害,為社會一 般人之正常感受,則原告庚○○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甲○○賠 償慰撫金,自屬有據。而庚○○在YouTube開設「花輪哥的全 民鑑寶」自媒體頻道與「花輪哥」臉書專頁以錄製或以直播方式製作各類寶石說明影片,甲○○則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 流協會秘書長,亦為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講師,僅係因主觀上對於美國姓名文化中有關中間名縮寫之意涵未有認識,質疑庚○○是否畢業於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IA),以及是否具 有GIA頒發之G.G.珠寶鑑定師執照證書資格等事實存有懷疑 ,卻以上開誹謗性言論侵害庚○○之人格權、名譽權,故本院 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庚○○所受名譽上貶損及精 神上痛苦程度,被告甲○○侵害名譽權行為等情節後,認為庚 ○○請求28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 為適當,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末按我國民法明定因侵權行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應為金錢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此即民法第213條 第1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自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即以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而請求金 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請求就該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89號)。查原告庚○○依民法故意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甲○○給付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甲○○經庚○○以此訴訟請求後,迄今仍未給 付,即應負遲延責任,而被告甲○○於111年12月21日收受本 件民事起訴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687頁), 是原告庚○○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規定,自得請求於被告甲○○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即111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可確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庚○○請求被告甲○○負擔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請求被告甲○○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111年12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另原告戊○○請求被告等人負擔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部分, 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甲○○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甲○○如預供相當之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聲請假執行之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