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翊瑋、藏鋒舞墨創意展演有限公司、羅正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翊瑋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藏鋒舞墨創意展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翊瑋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藏鋒舞墨創意展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