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山文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崇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山文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鈺峰、林鈺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2,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61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