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綵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綵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萬461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21萬2288元,扣除前已繳之勞動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0萬7288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