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鄭鈺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士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嘉實業有限公司、高士賢、趙俊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萬6865元(=279萬6865元+140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5萬9840元 ,扣除前已繳之勞動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5萬48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