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亮 被 告 潘介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如更正後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或同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9萬2,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民事聲請更正狀,聲請更正利率如更正後附表等語 (見本院卷第61、63頁)。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稱安鼎安衛公司)分別於109年3月24日、110年3月8日邀同被告林亮、潘 介皓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暨借據,向原告借款500萬元、80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16年3月24日及117年3月8日,借款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 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56%、1.005%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安鼎安衛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僅攤還本息 至111年9月24日及111年10月1日,有關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更正後附表所示,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安鼎安衛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林亮、潘介皓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變更借據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斐雯 更正後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帳號 現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息 計算方式 1 500萬元 0000000000000 72萬3,429元 自111年9月24日起 至111年10月16日止 2.775%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 0000000000000 289萬4,032元 自111年9月24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2.775%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 2 800萬元 0000000000000 143萬4,984元 自111年10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6日止 2.220%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6% 0000000000000 574萬018元 自111年10月1日起 至111年10月16日止 2.220%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6% 合計 1,079萬2,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