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惟嗣查詢被告王志安(下稱王志安)之出入境紀錄,發現其於110年12月31日即出境,迄未入境,又因另案 遭通緝,顯已無於國內設定住所之意思,且查無其於國外之住居所,自應對其為國外公示送達,本院前對其為國內公示送達庭期通知書,應未生送達之效力。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二、因王志安為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宇貿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無從以他法對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對宇貿公司、王志安為國內外公示送達。另被告王國霖(下稱王國霖)現雖身處國內,然其應受送達處所亦屬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對王國霖為國內公 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