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玉燕、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協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玉燕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樓」,依 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