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零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拾柒萬零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