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涂隆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鼎傑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訴訟代理人 黃明賢 被 告 涂隆嘉 吳美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參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訂立之保證書及約定書雖約定就前揭契約與原告涉訟時合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20583號支付命令卷《下稱司促卷》第12頁、第14頁、 第17頁、第19頁、第21頁),然被告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得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並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乃生應訴管轄效力,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涂隆嘉、吳美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汎得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22日,邀同被告涂隆嘉、吳美仔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之限額內連帶負擔償付責任。嗣汎得公司向原告借款4筆,約定借款 條件如附表一所示,共計4,500萬元。然被告僅繳息至110年8月8日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尚積欠本金共計4,075萬5,4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汎得公司則以:去年七月方接手公司經營,未見過原告所提之借款資料,惟不爭執原告所提資料之真實性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涂隆嘉、吳美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三紙,及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借款展期約定書各四紙,及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2頁至第40頁),汎得公司不否認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文件之真實,足認汎得公司有向原告借款之事實。又被告涂隆嘉、吳美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涂隆嘉、吳美仔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乙節為真。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7萬0,688元,應由 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借款期間 約定展延之到期日 展期約定利率 違約金 1 10,500,000元 按原告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43%計算(借款日年利率為2.27%) 109年4月9日至109年10月8日 延展至110年10月8日 自109年10月13日起,按原告一年期定儲利機動利率加計1.48%計算(展期日年利率為2.32%) 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2 24,500,000元 3 2,000,000元 4 8,00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9,226,630元 2.32% 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1,528,802元 2.32% 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00,000元 2.32% 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8,000,000元 2.32% 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