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蓉暄、陳正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陳正崇 洋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妹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