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萬9,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