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華等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806,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