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劉鳳嬌、陳聰明、蔣寶夏聲明異議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萬1955元(依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支付命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96元,扣除原告原繳500元,仍應繳10萬319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