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 字第81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3,000,000元+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