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月珠、章泰實業有限公司、邱義正、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吳銘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3號 原 告 周月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章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正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1,29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