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森昌有限公司、余益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原 告 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益輝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萬6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632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7萬1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