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森昌有限公司、余益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益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87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其全部敗訴提起上訴,而上訴人於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萬6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5萬7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