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10,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1,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