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海天水產控股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海天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港商大旺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峯 代理人 李佳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本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到期日 受款人 001 開德麗企業有限公司(龔麗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4月14日 126,000元 PB0000000 未記載 香港商大旺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