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王綉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代 理 人 王綉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0年11月19日 4萬5763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