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0年12月10日 199,080元 NS0000000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0年7月30日 500,000元 NS0000000 00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0年9月6日 2,283,460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