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周敬恒即一流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周敬恒即一流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紫微星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添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山分行 111年1月31日 新臺幣6萬1750元 L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