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余宜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代 理 人 余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18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92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2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15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7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6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48 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54 009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40 010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54 01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47 01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