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浩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黃浩禹(即黃智聖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7505-5 1 300 002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19106-0 1 130 003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188-5 1 143